為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,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,國務院印發了《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》(國發〔2014〕43號)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
一、主要內容
《意見》主要內容包括:一是通過明確舉債主體、規范舉債方式、嚴格舉債程序等措施,解決好“怎么借”的問題。二是通過控制舉債規模、限定債務用途、納入預算管理等措施,解決好“怎么管”的問題。三是通過劃清償債責任、建立風險預警、完善應急處置等措施,解決好“怎么還”的問題。此外,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,《意見》明確提出妥善處理存量債務,既要確保在建項目后續融資,又要切實防范風險。
二、主要影響
《意見》將改變地方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格局:一是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,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,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。二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,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,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。三是對于城市基礎設施(如供水供氣、污水處理)等有一定收益、能吸引企業參與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,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(PPP)。四是在PPP模式下,投資者或特殊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、企業債、項目收益債券、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并承擔償債責任。地方政府對投資者或特殊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、合理定價、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,但不承擔投資者或特殊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。
三、地方政府當前應對措施的建議
一是加快存量債務置換。存量債務或者需要與新框架下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置換,或者需要由財政收入或通過處置地方政府資產來償付。在通過地方政府債券置換方面,省級平臺將會大幅受益,可以通過發行利率較低的地方債來替換存量的城投債。而對于地市級和縣級融資平臺,由于受到地方發債券的限制,需要積極開拓其他來源,特別是要抓住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契機,加大力度盤活國有資產來彌補缺口。二是加快城投平臺轉型。有兩種模式可供參考:第一種是往前走一步,即按照國企改革的要求,對這類企業實施規范化的改革和重組;第二種是往后退一步,即使其成為一個特殊目的實體,主要目標是專門做政府的公益項目。三是做好地方信用重整。可以參考浙江省設立地方AMC的做法,設立資產管理公司剝離地方不良債務,還可以考慮寧夏中衛縣政府設立償債基金的做法,為政府增信。
四、地方政府中長期努力方向的建議
一是PPP模式的建章立制工作。PPP強調民間資本必須出錢,同時必須參與項目運營,與政府共同分擔項目風險,分享收益。因此PPP模式具備需要清晰、完整和一致性的政策法規加以保障,這就要求地方政府需要將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場制度的建設上,做好建章立制工作,切實保護好民間資本的合法權益,充分調動民間資本的積極性。二是特殊目的公司以市場化方式舉債。以特殊目的公司收益為依托,在傳統的銀行間市場投資人外,通過發行項目收益類債券和票據等方式進行融資,分享城鎮化推進過程中的收益,從而拓寬地方政府的融資渠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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